电监五年:方向正确体制待改洋为中用
在中国电力监管道路选择上,我们既不赞成简单移植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监管体系的模式和方法,也不赞成消极地、被动地等一切条件具备后再引入监管制度的办法,而是应该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推动监管制度的完善和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管理体制,既是中国改革的鲜明特点,也是中国改革路径区别于国外一般改革路径的最大特点。
2002年2月,国务院印发5号文件,决定在电力工业实行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目标的市场化改革。作为与电力市场化改革配套的一项措施,国家对电力工业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会成立几年来的探索与实践,为我们深化对监管的认识和完善监管体制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实践证明,电力监管的方向是对的,设立电力监管机构的决策是正确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这主要表现在:确立了监管就是服务的理念,促进了管理理念的转变;依法管理迈出重要步伐,促进了管理手段的转变;积极探索市场条件下电力管理新方式,促进了管理方式的转变;适应了电力管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要求,提高了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推进电力改革,提高了电力产业市场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监分离,加强了市场监管工作。
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电力管理体制和职能配置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优化改革的一些问题。
我国现行的电力管理体制和职能配置,影响了电力监管作用的充分发挥,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和电力科学发展的需要。
客观地看,几年来,电力监管的工作成效与社会各界的期望以及当初设想的政策目标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政府电力管理方式还没有实现根本性转变,监管机构履行职责还受到诸多制约与束缚,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电力监管呈现这样一种局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监管机构职能不完善,监管手段缺乏,监管的权威不足。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工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电力管理基本维持了原来的部门分工格局,多头分散管理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主要管理职能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职能重叠、相互掣肘的情况十分突出。虽然设立了专业的监管机构,但电监会并没有获得完整的电力监管职能,由于缺少价格和市场准入这两个最重要的监管工具,导致电力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在电力工业管理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电力监管机构夹在强势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和强势的国有特大型企业之间,工作十分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