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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黄色短信就拘留”被误读的背后

2008年12月03日 11:07 来源:睿商在线 作者:坊间佳平 文章性质:[转载]

    据12月1日《安徽商报》报道,安徽阜阳市公安局近日结合阜阳市特点,出台了《阜阳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细则标准》并立即执行。依照该标准,阜阳市民发送黄色短信3次以上(含3次)的,将受到拘留和罚款处罚。新闻一出,立即引起热评如潮。当日下午,阜阳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 “处罚细化标准”进行了详细解读。负责起草该规定的当事人表示,当地媒体的相关报道不准确,公安局不会主动监控市民所发短信的,需要有人受到骚扰报警后才会介入调查,而朋友之间开玩笑互发的“段子”也不认定为淫秽信息。

    一场因“黄段子”引发的误会终因当地及时公开信息而澄清,这确是幸事。然而,透过这起“黄段子”新闻遭遇误读的现实,倒是给我们留下了值得反思的问题。

    阜阳市公安局绝对不会想到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出台的这个《阜阳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细则标准》会引发各路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如此关注。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呢?主要是在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共同误报之下让公众误读、误评的。

   挖掘这则新闻的记者真是高明,如果只是报道出台了《治安管理处罚细则标准》,那么其“新闻价值”就没有这么高了。记者抓住了吸引公众眼球的“黄色短信”来做新闻、做标题,可以说是牢牢把握了读者的心理。只是媒体在报道之时,过于追求轰动效应,而忽视了新闻的真实性。

   人家规定上明明是这样写的“3次(含3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报道却非要简化掉前置条件,并将“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异化为“黄色短信”,实际上规定信息所指不仅仅指手机短信,还可以是网络信息或者电话铃声、彩铃等,也不仅是淫秽信息,还包括侮辱、恐吓等信息。

   平面媒体的报道出来之后,我们的一些网络媒体又进行了误传,将规定中所指“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进一步地误传为“黄段子”,一些网站以“发三次黄段子就拘留”为题转载该条新闻,这明显是有意无意之中扩大了打击面,让那些并无恶意、喜欢开玩笑的普通公众也牵连其中,如此一来,不引起公众的反感甚至抨击才怪呢!

    这则“黄段子”新闻被公众误读的起因是媒体的误读、误传。媒体何以频频出现误读事件呢?恐怕是片面追求注意力使然。在这个信息海量年代,最为稀缺的是资源是注意力。传统媒体也好、新兴媒体也好,对于注意力的追逐已经达到了竞争惨烈的阶段。各个媒体都希望出独家新闻、出吸引读者或网民关注的新闻,从而增加媒体自身的注意力。于是乎,挖空心思寻找新闻,找出新闻之后,绞尽脑汁想出个吸引人的标题,诸如“发三次黄段子就拘留”这类的标题不怕没有网民不看。只可惜,靠断章取义、哗众取宠传播的新闻,虽然能让媒体的注意力急剧上升,但却在一次又一次的误报、误读之下侵蚀着媒体应有的公信力,实际上也就削弱了媒体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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