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庆长假的临近,一些企业也正在安排员工加班,加班费咋算成了许多加班族咨询的焦点。昨日,记者采访我省(陕西省)劳动保障部门后得知,按照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计算,10月1日至3日的日工资应不低于60.23元,10月4日至7日的日工资应不低于40.14元。若员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且不可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不允许用补休代替。剩下的4日、5日、6日、7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时间进行补休,补休就不用支付双倍工资,若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企业将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换句话说,“黄金周”前3天加班一定要“支付3倍工资”,后4天可以“补休”。(华商网 9月28日电)
随着国庆“黄金周”的到来,加班问题又成了上班族首先关注的话题。
“黄金周”一连七天,有许多人选择外出旅游,有许多人选择在家休息,也有许多人别无选择:要加班!
对企业来讲,生产不能停;对政府来说,有很多工作要继续;对公安、交警和军人而言,国家和社会秩序一刻也不能乱……所以,面对国庆长假,有的人可以旅游和休息,有的人则仍要坚守岗位,坚持奉献。
国庆放假,最令人们关注的,莫过于加班和加班费的问题了,尤其是对企业的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综观我国的许多企业,如私营企业,以及北方地区的国有企业等,都普遍存在违反《劳动法》,加班而不给员工支付加班费的问题。这种现象,不仅在节假日如此,平时也是屡见不鲜。
在很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经营的酒店、商铺等,打工者只求有个稳定的工作,当面临加班没有加班费的问题时,生计则成了人们首要考虑的问题。你不干可以走人,我不怕没人干,这是私营企业主的普遍想法与做法。为了生活,为了一个月那仅供吃住而没有多余的工资,大部分的打工者只能是忍声吞气,任由老板宰割。在他们看来,有《劳动法》又能怎么样?!虽然国家一再强调要切实加强《劳动法》的落实,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要执行起来却又是漏洞百出,问题多多。难啊!
在北方的许多国有企业,包括科研院所,加班没有加班费也是常见的事。如西安,相比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人们在工作中彼此都多注重情感,讲究情面,加班多是凭自觉,或者是强制,但都没有什么加班费一说。如请个探亲假,即使国家有相关规定,但在请假时也都会考虑领导的“情绪”和“脸色”。当然,人是有感情的,凡事也不能一概而论。但过分地讲“人情”,只会丧失原则而“感情用事”——感情也该是在执行法规和坚持原则的基础上才能谈,过分地“感情用事”只会使本来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如加班和请假,如果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问题将迎刃而解:企业落实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人也都切实维护了自身的利益!